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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HowTo’

在Win下用软件关闭显示器电源

2010年2月6日 Galaxy 3 条评论

以前Galaxy是用国产的一个绿软,叫Close Monitor。可惜现在搜到的老是同名的国产广告软件,还要花钱注册,还没用(估计是没加sleep)。
唉,受不了这铜臭味,还是找老外的。

Create a Shortcut or Hotkey to Turn Off the Mon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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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How To Create a Master Control Panel in Windows 7 & Vista

2010年1月6日 Galaxy 1 条评论

http://www.winvistaclub.com/g31.html
http://neolee.cn/pc/open-god-mod-in-win-7-and-vista/
这个老N,把mode写成MOD,意思可就全变了……

开启Win 7/Vista上帝模式(God Mode)

嗯,最开始叫Master Control,后来改名God Mode,其实就是*.{ED7BA470-8E54-465E-825C-99712043E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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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call a object with shorter name in Perl

2009年9月16日 Galaxy 没有评论

http://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1430548

I am writing a perl module “Galaxy::SGE::MakeJobSH” with OO.

I want to use MakeJobSH -> new() instead of Galaxy::SGE::MakeJobSH -> new(), or some other shortnames.

So, anyway to do it ?


You can suggest that your users use the aliased module to load yours:

use aliased 'Galaxy::SGE::MakeJobSH';
my $job = MakeJobSH->new();

Or you could export your class name in a variable named $MakeJobSH;

use Galaxy::SGE::MakeJobSH;  # Assume this exports $MakeJobSH = 'Galaxy::SGE::MakeJobSH';
my $job = $MakeJobSH->new();

Or you could export a MakeJobSH function that returns your class name:

use Galaxy::SGE::MakeJobSH;  # Assume this exports the MakeJobSH function
my $job = MakeJobSH->new();

I’m not sure this is all that great an idea, though. People don’t usually have to type the class name all that often.

Here’s what you’d do in your class for the last two options:

package Galaxy::SGE::MakeJobSH;
 
use Exporter 'import';
our @EXPORT = qw(MakeJobSH $MakeJobSH);
 
our $MakeJobSH = __PACKAGE__;
sub MakeJobSH () { __PACKAGE__ };

Of course, you’d probably want to pick just one of those methods. I’ve just combined them to avoid duplicating exam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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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d Engine 的sh的一些tip

2009年8月31日 Galaxy 3 条评论

BGI的集群是用Grid Engine 6.0u8,入乡随俗,啃之。
http://wiki.gridengine.info/wiki/index.php/Simple-Job-Array-Howto
http://wiki.gridengine.info/wiki/index.php/StephansBlog
http://gridengine.sunsource.net/documentation.html
http://search.cpan.org/~tharsch/Schedule-DRMAAc-0.81/Schedule_DRMAAc.pod

先转载第一个吧(其实另3个没啥好转的,第四个计划以后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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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HOWTO_Write_Ebuilds

2008年4月17日 Galaxy 没有评论

http://zh.gentoo-wiki.com/HOWTO_Write_Ebuilds#.E6.B5.8B.E8.AF.95.E5.AE.83

HOWTO Write Ebuilds

出自Gentoo Linux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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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名程序员,写了一个程序或是一个有用的脚本,你可能正在寻找一个简单明了的方法来把它安装在你的机器上或是与你的朋友分享它.

公认的最简便的方法是通过emerge来安装它.

本指南将向你介绍关于ebuild如何工作的基本原理,如何建立一个Ebuild.通过学习你可以掌握如何建立一个你私人的overlay,用于你个人的软件库.

本指南基于Official Ebuild Howto题写.

本指南面向非开发人员,所以力求简单易懂.

目录

[隐藏]

[编辑] 建立一个overlay

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地方来放置自己私人的Ebuild,所以我们先来学习一下如何建立一个overlay.

mkdir -p /usr/portage/local/myebuilds
echo PORTDIR_OVERLAY=”/usr/portage/local/myebuilds” >> /etc/make.conf

[编辑] 目录

现在举一个例子,假设你正在写一个简单的脚本来实现自动unmask软件包

#!/bin/sh
# version 0.1
echo “$1 ~x86″ >> /etc/portage/package.keywords

你还为这个脚本写了一个简单的使用说明.

首先我们需要为自己写的脚本进行归类管理,所以我们先看一下系统中是否已有一个合适的类别来放置这种脚本.

ls /usr/portage

好,app-portage看起来是个合适的类别,所以我们在自己的overlay中建立一个名为app-portage的目录.

mkdir /usr/portage/local/myebuilds/app-portage

现在,我们要为这个脚本命名,”unmask”看来是个挺不错的名称,当然在决定使用这个名称之前我们要先确认一下这个名称是不是 已经被别人使用过了:

emerge unmask -p
These are the packages that would be merged, in order:

Calculating dependencies
emerge: there are no ebuilds to satisfy “unmask”.

看来这个名称暂时还没有人用过,所以我们建立一个名为unmask的目录,并进入该目录.

mkdir /usr/portage/local/myebuilds/app-portage/unmask
cd /usr/portage/local/myebuilds/app-portage/unmask

[编辑] 文件

我们需要一个空间来存放我们刚才写的脚本,比如某个网络空间,当然在这个例子中,我们这个脚本是很简短小巧的,所以就直接存放在portage树中的脚本目录中了.Gentoo的规则中,小于20K的文件是可以直接存储于portage树中的.我们在这里建立一个目录来存放它.

mkdir files

压缩该文件:

gzip /path/to/unmask
gzip /path/to/readme

然后,复制它到正确的位置

cp /path/to/unmask.gz files/
cp /path/to/readme.gz files/

[编辑] 进入正题–Ebuild

好,启动你最喜欢的编辑器来编写该ebuild.ebuild的名称就是该包的名称(unmask),-及版本号(0.1)

nano unmask-0.1.ebuild

每个ebuild都是以一系列的变量声明作为开始的,其实至少包括下面这些变量:

SLOT="0"           # 通常这里写成0就可以了,这主要用于GCC,emacs这类可以多版本共存的软件包
LICENSE="GPL-2" # 我们痛恨但又不可避免的软件许可
KEYWORDS="~x86" # 这只是个简单的脚本,所以在各种架构上都应该是可以正常运行的,不过,我们只想在x86上测试它,并且所有起始的ebuild都应该先进行测试,所以只写上~x86
DESCRIPTION=”A simple script to unmask packages” # 这是对你的软件包进行的简短说明
SRC_URI=""        # 这个地址应该指向该软件包可以下载的链接,由于我们把它放入树中了,这里就留空
HOMEPAGE=""       # 这个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如果你在某个站点发布你的软件,那在这里加上网站的链接就是了
IUSE="doc"        # 这里设置USE标记,较为复杂,这里就只加一个doc作例子了

接下去,我们要加入几个函数,emerge安装这个包时时将会依次调用它们.

src_unpack() # 这个函数用于解压源代码
{
# ${S}是src_unpack函数起始执行的地方,由emerge系统自动创建
cp ${FILESDIR}/unmask.gz ${S} #FILESDIR这个变量指明了我们存放该包的路径也就是 /usr/portage/local/myebuilds/app-portage/unmask/files
gzip -d ${S}/unmask.gz
}
# src_compile() { } #如果你需要编译什么东西,就在这个函数中完成.
src_install()
{
dosbin unmask # 使用dosbin将目标程序安装到/usr/sbin/目录,相应的,如果要安装到/usr/bin,可以使用dobin,这是ebuild本身提供的几个简单的安装函数,可以在man 5 ebuild中查到它们
if use doc; then                  #如果使用doc这个USE标记,我们就把readme也复制进去.
dodoc ${FILESDIR}/readme.gz # dodoc也是ebuild脚本所提供的一个安装文档的函数,它会自动创建/usr/share/doc/${PF}并且将文档安装进去
fi
}

[编辑] 建立一个清单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清单,很简单:

ebuild unmask-0.1.ebuild digest

[编辑] 测试它

emerge unmask

[编辑] 其他帮助

这里你可以找到一个很不错的ebuild例子:/usr/portage/skel.ebuild 关于更多的变量和函数,参阅: “The Official Ebuild HOWTO” 也可以参阅: http://devmanual.gentoo.org/ 或在freenode的 #gentoo-dev-help频道中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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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依法不应判处崔英杰死刑?

2008年1月31日 Galaxy 没有评论

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7202

为什么依法不应判处崔英杰死刑?   
——崔英杰规则在崔英杰案的应用

  ● 罗锦祥 (博客 《爱望信》)
  在《我以崔英杰的名字命名一个刑法适用规则——浅析我国现行刑法的避险条款包含防卫条款及其应用规则》一文中,已经提炼说明了崔英杰规则(http://www2.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222046&PostID=8055245)。本文着重于崔英杰规则在个案的应用,旨在说明:
  1、即使认定包括一审公诉人指控的事实、证人陈述的事实、辩护人辩护的事实和被告人供述的事实在内的所有已知事实在不同情形下为真,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崔英杰也不应被判死刑。
  2、崔英杰规则合并运用以往认为不能同时适用的防卫条款和避险条款探讨个案,比起单纯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抗辩可以容纳更多事实进行论证比较。
  3、从正当防卫退守到正当避险,从防卫过当退守到避险过当,可用于对现实妥协和斗争。当法官不愿或者认为不适宜评价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不法时,可以为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依法退守到无须评价危险合法与否但仍可以达到一定实效的紧急避险。
  
一 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以下简称“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下简称“20.1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下简称“20.2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下简称“20.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以下简称“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以下简称“21.1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下简称“21.2款”)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以下简称“21.3款”)
  
二 崔英杰规则

  崔英杰规则:刑法第21条包含第20条。
  崔英杰第一规则:21.3款优先于其他条款适用。
  崔英杰第二规则:20.3款优先于20.1款适用,不受20.2款的限定。
  崔英杰第三规则:20.1款优先于21.1款适用,受20.2款的限定。
  崔英杰第四规则:21.1款的适用受21.2款的限定。
  崔英杰第五规则:20.2款优先于21.2款适用。
  崔英杰第六规则:行为符合“紧急避险”且法律没有限定不能适用的,至少适用21.2款。
  
三 崔英杰规则应用于崔英杰案的分析

  以下如未特别说明,被告人指崔英杰,被害人指李志强;紧急避险是依照《刑法》第21条包含第20条的崔英杰规则,含义可以包含防卫的避险行为;《崔英杰案第一次庭审实录》简称庭审实录(见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
  分析如下:
  第一步:运用崔英杰第一规则分析事实,可以导入避险条款论证。
  庭审实录1:
  ([审判长]:职业?)
  [崔英杰]:农民。
  [审判长]:住址?
  [崔英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在京暂住中关村51号楼地下室。
  由上无争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崔英杰不是职务上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不能避免本人危险的人。因此,到下一步分析。
  第二步:运用崔英杰第二规则分析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被害人及其同伴首先对被告人制造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危险”。
  庭审实录2(与被告人一起卖烤肠的证人赵某某的证词):
  [辩护人]:赵某某,你当天和崔英杰什么时候出摊?
  [赵某某]:下午三四点左右。
  [辩护人]:后来你被一大帮人围起来,争夺三轮车的时间?
  [赵某某]:4:30左右。
  [辩护人]:城管队员做了什么?
  [赵某某]:我们护着车,他们拉着,我哀求他们把车给我们留下,双方都在争那辆车,当我转身的时候发现那辆车已经被他们装上,我在那边大概呆了三四分钟,当我转过身的时候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辩护人]:他们要查抄车的时候有没有出示证件?
  [赵某某]:没有。
  [辩护人]:是否填写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某某]:没有。
  [辩护人]:是否出示扣押物品通知书?
  [赵某某]:没有。
  [辩护人]:崔英杰跟城管说了什么?
  [赵某某]:他说把车给我们留下,我们的生意不做了。
  本案的三轮车是被告人的私有财产,不应被非法剥夺。被害人是“一大帮人”中的人员,当时参与了争夺三轮车的行动,首先对被告人发动了侵害其合法财产的现实危险。
  2、被害人及其同伴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属于20.3款的“抢劫”。
  庭审实录2证人赵某某的证词与被告人的如下供述和回答是一致的,见庭审实录3:
  [公诉人]:8月11日当天,你进行无照经营的时候,有什么人干扰你的经营活动?
  [崔英杰]:不知道是什么人,就是过来一帮人。
  [公诉人]:有什么人跟你说什么了?
  [崔英杰]:过来一句话都没有说,直接拉我的车。
  [公诉人]:你当时有什么反映?
  [崔英杰]:我感觉可能是碰上社会上的人了,我问他们,他们没有说话,我就哀求他们,他们说不行,比较坚决,意思是必须把车带走。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崔英杰有无补充性发问?
  [辩护人]:当时在城管队员在现场处罚你的时候,他们有没有出示证件?
  [崔英杰]:没有。
  [辩护人]:他们在处罚的时候是否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崔英杰]:没有。
  [辩护人]:是否出示了扣押物品通知书?
  [崔英杰]:没有。
  [辩护人]:你跟城管说了什么?
  [崔英杰]:我求了他们,希望他们把东西拿走,把车留下。

  公诉方及其提供的证据对此处的程序问题不谈,对证人赵某某和被告人于此也没有发问或反驳相关问题,只是坚持“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之类的说法。自古艰难惟一死,被告人面临死亡威胁,说些真伪难辨甚至虚假的话都很正常。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鉴于城管队员是否有依照法定程序查处的事实与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明显有关,公诉人避而不谈时存疑的利益应当归属被告人。
  而证人赵某某的证词与被告人崔英杰的供述并不总是一致,见庭审实录4:
  [辩护人]:我看过你的笔录。你怎么知道找到你们这些人是城管工作人员?
  [赵某某]:我听崔英杰说的。
  [辩护人]:什么时候听到的?
  [赵某某]:在城管来的时候。
  ……
  [审判长]:被告人崔英杰,你对赵某某的当庭证言有意见吗?
  [崔英杰]:有。我没有告诉她来的人是城管队员。
  被告人崔英杰知道或者大致相信被害人是城管队员得到被告人张雷供述的证实,见庭审实录5:
  [公诉人]:他怎么跟你说的?
  [张雷]:在小吃店,他向我借钱,我说我没有,我问他到底出什么事了,他跟我说跟别人打架,把别人扎伤了。
  [公诉人]:伤者是什么人?
  [张雷]:城管。
  [公诉人]:伤到什么程度?
  [张雷]:我不知道。
  [公诉人]:但是扎到什么人你知道?
  [张雷]:是。
  因此,比较起来,证人赵某某的证词可信度较高,证明力更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害人与其他一大帮人来到被告人的摊子面前二话不说,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倚靠人多势众抢走被告人的谋生工具三轮车,先是胁迫,后是采用暴力,强行取得公民的合法财产,这不是“抢劫”是什么?
  3、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所遭遇的抢劫行为正在进行。
  庭审实录6: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宣读证人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作案经过。
  [公诉人]:狄某某证明,李志强带着执法人员把三轮车按住,接着其他几名执法队员也上前执法,崔英杰上前抗拒执法,不让没收他的三轮车,后来几个队员把三轮车推了过来,抬上城管执法车。崔英杰扎了李志强的颈部,扎完以后崔英杰把刀刃向下折断,之后就跑了。
  庭审实录7(证人赵某某的证词):
  [辩护人]:你有没有看到城管工作人员有几个人追他?
  [赵某某]:七八个。
  [辩护人]:是在什么时间?是在三轮车被拉上执法车之前还是之后?
  [赵某某]:之后。
  证人赵某某的证词可信度较高,再加上证人狄某某证明被告人实施致害行为前“不让没收他的三轮车,后来几个队员把三轮车推了过来,抬上城管执法车”印证,更为可信。由此可知,被害人与其同伙实施的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之中,不但抢了财产,还追赶被告人企图控制人身。无论是对财产还是对人身自由,被告人面临的“不法侵害”始终在进行与持续之中,以致不得不被迫采取防卫行为“扎了李志强的颈部”。从以上证据材料也可以看出,被害人与其同伙实施的不法侵害当时仍未结束,被告人的行为是当场作出的打击,不是事后防卫。
  4、被告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是防卫行为。
  根据庭审实录6和7,被告人被抢劫犯罪嫌疑人追赶,后来为了避免自己的三轮车被抢走做最后努力时,“扎了李志强的颈部”,所实施的行为是20.3款的“采取防卫行为”,也是20.1款的“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0.1款的“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与20.3款的“采取防卫行为”实质是同一意思,都从实施人的客观行为考察,采取的积极攻击等制止行为只要前提是面对“不法侵害”,就落入条款内容之中。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如何运用证据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经常是个案解决的关键。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规定,辩护人比起公诉人要承担较小的举证责任。公诉人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犯罪要件后,辩护人为了否定刑事责任或减免处罚,只需作足以使法官怀疑承担刑事责任与处罚恰当与否的正当化事由合法辩护即可,但若公诉人反驳这种辩护以维护指控的罪责,他必须提供足以排除法官合理怀疑的无疑证据。所以在本案中,若辩护人以表面形式证据证明被害人及其同伴实施的行为是抢劫,并根据事实主张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之后,公诉人要予以反驳,就应当举证说明为什么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不是抢劫,为什么被告人不是正当防卫等。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依法办案,下班违法犯罪的案例都有不少,即使公诉人能证明被害人有城管队员的身份,辩护人仍然可以从各个方向质疑被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质。余下同,相关分析不再赘述。
  根据庭审实录简要分析,初步可以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实施的致害行为,依照20.3款,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为了较全面考察案件,再到下一步分析。

  第三步:运用崔英杰第三规则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仍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被害人及其同伴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由此可见,如果被害人当时的行为是执法行为,无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调查或者检查,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此处即使不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庭审实录3),根据可信度较高的证人赵某某的证词(庭审实录2),仍然可以认定被害人及其同伴没有依法定程序出示证件和其他能证明依法行事的文书。
  2、仅以被害人具有城管工作人员身份不足以影响“不法侵害”的认定。
  即使采信庭审实录4,认定被告人在城管人员来到时告诉赵某某这些是城管工作人员,或者采信庭审实录5,认定被告人知道或者大致相信被害人是城管工作人员,但从庭审实录3可以知道,被告人在城管人员来到时“我感觉可能是碰上社会上的人了”,结合庭审实录8:
  [公诉人]:审判长,宣读被告人张雷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内容,窝藏崔英杰的经过。
  [审判长]:五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什么意见?
  [崔英杰]:有。我没有告诉他明知是城管队员,我跟他说扎伤的可能是社会人员,也可能是城管,我怀疑是了,但是没有确认。
  尚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情况。案发现场是瞬息万变的现场,人的心理状态在遇到此类异常事件时常会变化不定,几秒钟之前是这种想法,几秒钟后可能又发生逆转,根据以上庭审实录和以下庭审记录9可以知道,现场当时一片混乱,被告人在当时产生了不止一种认识和想法很正常。我们在生活中也可能刚开始时见到穿警服的就以为是真的警察,但到后来却因为违法或者不检点行为的发生改变看法,此时,一个人身穿警服仍不足以认定他是警察,需要他依法出示并验过证件才能判断,甚至有鉴伪知识的还可能判断证件是假的。
  而且,被害人是城管工作人员在当时也不能从表面穿着形式判断,见庭审实录9:
  [公诉人]:从三个方面证明崔英杰在法庭上说的是假话:他说有一群身份不明的人,从视听资料可以看出,城管队员身着制服,发生问题的原因就是查抄他的三轮车,并不是崔英杰所说以为是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勒索,崔英杰原来也供述,就是因为城管队员查抄他的三轮车。二、崔英杰所说城管队员上来什么都没说就查抄他的三轮车,视听资料证明李志强反复耐心的劝阻,让其不要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三、崔英杰说他要离开的时候有人阻拦,视听资料证明崔英杰逃跑后又回来,手持尖刀,越过护栏,向执法人员猛扎,扎完人后逃跑。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崔英杰]:有。开始一群穿便衣的人过来,他们没有录,我没有看见穿制服的人过来,到我走的时候,我只感觉有人拍我肩膀。
  ……
  [辩护人]:所谓的穿制服,在视听资料上看见两个穿制服的是保安制服,而不是城管制服,他们是附近无业保安,其他的协管员没有穿制服。
  [辩护人]:崔英杰说他们在争夺三轮车的时候什么都没有说就来抢夺车,指的是上来以后就争抢车,而不是说争执过程中保安、协管人员没有说话。视听资料明确的表现出当时的现场一片混乱。
  ……
  [辩护人]:录像的全部过程我没有看到,我请公诉人或法院提供全部录像。
  公诉人当然可以一口咬定没收三轮车是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但是,没有其他法律要件的补足,这种行为与黑社会的打砸抢行为何异?又如何否认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法治社会造成的伤害?
  公诉人强调危险的制造主体是可以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城管工作人员,但这不影响本案被害人的行为是职务违法行为的认定。职务行为的合法生效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法律要件,但只要不符合一个,即成立不法。没有法律规定“不法”只能是违反实体法,20.1款 “不法侵害”中的“法”既可以指实体法,也可以指程序法,无论违反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行为都是不法行为,因此造成的侵害都是“不法侵害”。
  所以,本案被害人及其同伴的行为若不认定是“抢劫”,也可以归为其他“不法侵害”,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依照20.1款,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步:运用崔英杰第四规则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正当避险,依法还是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实录10:
  [审判长]: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
  [崔英杰]:有。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当时因为追那辆车没追上,返回来的时候,我的刀一直握在手里,我急于脱身,在跑的同时已经忘记了手里还有那把小刀。扎了被害人后,扎成什么样子我都不知道,我根本就不知道会造成这么大的后果,我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绝对是个意外。
  ……
  [崔英杰]:我就一转身迎上一大帮人,我急于脱身,当时非常紧张,就直接向左侧跑去,是栏杆,直接挨着的人就是李志强,我感觉他在抓我,我就用手上的刀扎了被害人,扎完了我就跑了。
  ……
  [公诉人]:怎么扎被害人的?
  [崔英杰]:我当时没有看,就是一划,我怕他抓我,顺手一扒拉就扎了他。
  [公诉人]:怎么扒拉的?
  [崔英杰]: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你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否知道用刀扎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会造成什么后果?
  [崔英杰]:当时不知道扎了什么部位。
  [公诉人]:扎完人手里的刀什么样子?
  [崔英杰]:扎完人以后就直接松手了。
  [公诉人]:为什么逃跑?
  [崔英杰]:毕竟我伤人了。
  结合《崔英杰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见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192898&view=old)中所说“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被告人的行为若不是正当防卫,仍有可能符合21.1款的规定成立正当避险,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前的分析侧重于案发事实落入“紧急避险”规定的内容之中,但有的紧急避险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规定了过当条款予以控制。再到下一步考察。
  第五步:运用崔英杰第五规则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责或免责。
  分析《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可以发现,紧急避险面临的“危险”依法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20.3款中法律完全不可忍让的危险,即“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紧急避险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不存在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问题;第二种是法律要求适当忍让的危险,即20.1款中排除20.3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外其他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种是法律要求必须最大限度忍让的危险,即21.1款中排除20.3款和20.1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不法侵害”之外其他的“危险”,紧急避险只要“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就成立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前述庭审实录的分析,假设公诉人所说的故意杀人行为存在,且不认定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是“抢劫”,但因为程序违法构成“不法侵害”,对此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之时,根据20.2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步:运用崔英杰第六规则分析,被告人的行为至少是避险过当,依法应当减责或免责。
  自一个人直接制造不法危险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或者受到危险威胁之时起,基于罪过或过错的可责,法律利益应当对危险制造人相对不利,危险制造人应当比起处于危险境地或者受到危险威胁的人承担更多风险和责任,法律利益应归于未直接制造危险又陷于危险境地的人。为了达到保护法律利益的实效,我们可以遵循传统的做法适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但是这种做法无法绕开法律明文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或者“不法侵害”的前提。本案被告人崔英杰还未被审判之时,被害人李志强已经被北京市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李志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上午挥泪送英灵》http://www.bjd.com.cn/bjxw/ssqx/200608/t20060817_69894.htm),至少,北京市党政机关已经发出一个明确信号,确认自己的下属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合法有效。有时,也许这样就扼杀了公正判决的依法作出。是否有其他既能依法达到一定实效又能避开合法性评价的方法?是否可以让李志强继续当革命烈士,又让崔英杰依法至少留住一条命?
  比较20.3款、20.1款和21.1款,成立正当防卫和成立正当避险的法律后果都是“不负刑事责任”;比较20.2款和21.2款,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法律后果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分别比较正当防卫与正当避险,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前者的不利之处在于必须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或者“不法侵害”,需要以“危险”的不法性作为适用前提;但后者却没有这种限制,“危险”既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自然界力量驱动的,适用后者无须对“危险”的合法性作出评价。
  如第五步内容所述,紧急避险面临的“危险”依法适用可以分为三种,其中,第三种是法律要求必须最大限度忍让的危险,即21.1款中排除20.3款和20.1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不法侵害”之外其他的“危险”,这种其他的“危险”并不只是自然界的危险或合法的危险,而是仍然包括各种类型的危险在内。适用21.1款无须对“危险”的不法作出评价,侧重从另一个角度衡量刑事责任和处罚。受暂时无法改变的国情所限,当法官不愿或者认为不适宜评价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是20.3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或者20.1款的“不法侵害”时候,可以将所有不愿或者认为不适宜作合法性评价的“危险”通过法律解释避开20.3款和20.1款的规定,转换成21.1款的“危险”。
  又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对危险的受害者而言,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不“紧急”的,不必“紧急”应对的根本就不是面临法律规定的“危险”。本案中,“危险”不是被告人崔英杰首先制造的,“危险”又正在进行中,陷于危险境地的被告人不得已采取的行为无论是积极的攻击还是消极的随手一扒拉都落入“紧急避险”的范围。
  所以,在法律没有限定不能适用“紧急避险”时,被告人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即使不是20.3款和20.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宜适用20.3款和20.1款,那么可以适用21.1款规定的正当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即使认为不是正当避险,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认为是20.2款规定的防卫过当;如果不适宜适用防卫过当或者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也至少可以成立避险过当,根据21.2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将本案庭审实录和辩护词涉及的相关事实考虑在内进行分析,全部事实都可以落在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内容调整范围之内。在公诉人没有提供其他无疑证据反驳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或者有具体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不能适用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之时,法官根据辩护人的抗辩,至少可以适用21.2款认定被告人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至目前为止根据以上分析判断,依法不应判处崔英杰死刑。
  

(需要说明,本人的观点受到以下局限:1、没有阅卷;2、没有旁听一审庭审;3、资料来源于网络,可能更多更重要的事实并未体现于此。如有可取之处,可以适当参考;如有疏漏和错误,敬请指正。至于行文中所述“抢劫”等不法行为并非针对被害人个人,他只是这个制度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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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杰案被告辩护词

2008年1月31日 Galaxy 没有评论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8a64b2fb22d710e21b2252937658bea5&showtopic=192758

转帖]崔英杰辩护词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或谓,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规定所称“一个行政机关”显然指的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辩护人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法律根据,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乃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其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 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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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too Linux LiveUSB HOWTO

2007年12月21日 Galaxy 1 条评论

Gentoo Linux LiveUSB HOWTO

1. 简介

关于LiveUSB

这份指南讲述了如何制作一份Gentoo Linux LiveUSB,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如何使用一个U盘来模拟一张可运行于x86或AMD64平台的Gentoo Linux LiveCD。这在一些没有光驱而且又比较时新的笔记本(译者注:要支持USB设备启动)上安装Gentoo Linux时特别有用。

虽然本指南专注于使用U盘来模拟Gentoo Linux LiveCD,你也可以把这种方法用在其它任意的块存储设备 (block device) 上,只需要将本文的一些指令中的设备名称相应地调整一下即可。

硬件需求

要使用Gentoo Linux LiveUSB,你应具备:

  • 至少1GB容量的U盘,用作启动盘
  • 支持USB启动的i686 或 x86_64 架构的计算机

要制作一个LiveUSB,你还应当具备:

  • 一台运行Gentoo Linux系统的计算机(其它Linux发行版也可以)

注意: 如果要制作一个minimal CD的LiveUSB或者要启动一个<i686的系统,应当使用2006.0 minimal CD镜像文件,因为更新的版本中存在一个bug

> 2006.1 was “broken”, 2007.0 should fix mounting issues.

Mounting issues haven’t been fixed.
Codepage 437 is defined a FAT default and selected as module but the module is
missing from the squash FS
Tried both 2007.0 & 2007.0-r1

Please consider releasing a -r2

Doc now requires LiveCD, >=i686 or amd64, and >=1GB key

2. 准备你的U盘

对U盘进行分区

警告: 下面的操作将会擦除你所用的这个U盘上所有的数据,因此首先要确认你已经对其中的数据进行了备份。

重要: 本指南假定所用的U盘设备路径是/dev/sdc,如果系统中还存在其它SCSI设备,请确认所用U盘的设备路径是正确的。

首先要使用fdisk在所用的U盘上创建一个FAT16格式的分区,而且要将其标记为可启动的。下面给出一个分区模式的示例:

注意: 如果所用的U盘是4GB或更大容量的,使用分区类型(Id)b (W95 FAT32)。

代码 2.1: 分区模式的示例

# fdisk -l /dev/sdc  Disk /dev/sdc: 2063 MB, 2063597056 bytes 255 heads, 63 sectors/track, 250 cylinders Units = cylinders of 16065 * 512 = 8225280 bytes     Device Boot      Start         End      Blocks   Id  System /dev/sdc1   *           1         250     2008124+   6  FAT16

创建文件系统

使用mkdosfs在所用U盘上创建一个FAT16格式的文件系统:

注意: 如果所用U盘的容量为4GB或更大容量,使用-F 32来创建一个FAT32格式的文件系统。

代码 2.2: 使用mkdosfs创建文件系统

(确认系统已经安装了sys-fs/dosfstools) # emerge -av sys-fs/dosfstools # mkdosfs -F 16 /dev/sdc1 mkdosfs 2.11 (12 Mar 2005) 

安装主引导记录

syslinux中将预先编译好主引导记录 (MBR) 安装到U盘上:

代码 2.3: 安装主引导记录

(确认系统已经安装了sys-boot/syslinux-3.00或更新的版本) # emerge -av '>sys-boot/syslinux-3' # dd if=/usr/lib/syslinux/mbr.bin of=/dev/sdc 0+1 records in 0+1 records out 304 bytes (304 B) copied, 0.0162317 s, 18.7 kB/s

3. 将LiveCD中的文件复制到U盘中

挂载Gentoo Linux安装光盘镜像文件

在距离你最近的Gentoo Linux镜像站点,根据你的系统架构选择下载liveced-i686-installer-2007.0.isolivecd-amd64-installer-2007.0.iso,然后将其挂载至/mnt/cdrom,操作如下:

代码 3.1: 挂载Gentoo Linux安装光盘镜像文件

(如果/mnt/cdrom目录不存在就创建之) # mkdir -p /mnt/cdrom # mount -o loop,ro -t iso9660 livecd-i686-installer-2007.0.iso /mnt/cdrom

注意: 如果在挂在光盘镜像文件时碰到诸如Could not find any loop device一类的错误信息,应当在内核配置中启用Loopback device support,然后重新编译并安装内核。

挂在LiveUSB

将已经格式化完毕的U盘挂载至/mnt/usb,操作如下:

代码 3.2: 挂载U盘

(如果没有/mnt/usb目录,请自行建立) # mkdir -p /mnt/usb # mount -t vfat /dev/sdc1 /mnt/usb

复制文件

下面要将Gentoo Linux安装光盘镜像文件中的一些文件复制到LiveUSB中。在复制这些文件时,需要做一些小改动,我们要使用syslinux启动装载程序来替换isolinux程序。

代码 3.3: 复制文件

# cp -r /mnt/cdrom/* /mnt/usb # mv /mnt/usb/isolinux/* /mnt/usb # mv /mnt/usb/isolinux.cfg /mnt/usb/syslinux.cfg # rm -rf /mnt/usb/isolinux*  (为了让系统由syslinux启动,需要对memtest86内核重命名) # mv /mnt/usb/memtest86 /mnt/usb/memtest

现在可以取消Gentoo Linux安装光盘镜像文件的挂载:

代码 3.4: 取消安装光盘镜像文件的挂载

# umount /mnt/cdrom

调整系统启动配置

下面使用sed调整syslinux配置文件,在配置文件中要添加slowusb参数,主要作用是在系统启动时挂载文件系统之前产生一小段时间的延迟,让系统装载程序可以检测到U盘设备。

代码 3.5: 调整启动参数

# sed -i \     -e "s:cdroot:cdroot slowusb:" \     -e "s:kernel memtest86:kernel memtest:" \     /mnt/usb/syslinux.cfg

4. 安装系统装载程序

卸载U盘

在安装系统装载程序之前要确认已经卸载了U盘。

代码 4.1: 卸载U盘

# umount /mnt/usb

安装syslinux

最后一步要将syslinux程序安装到U盘上:

代码 4.2: 执行syslinux

# syslinux /dev/sdc1

重要: 在每一次修改syslinux.cfg文件之后都需要重新执行syslinux /dev/sdc1

5. 使用LiveUSB

启动

插入U盘并打开计算机,确认BIOS已经设成自USB启动模式。如果一切都准备就绪,那么你应当可以看到标准的syslinux提示。 syslinux prompt.

现在你可以根据Gentoo Handbook中讲述的安装步骤来安装Gentoo Linu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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